(本网讯)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获悉,2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九部门印发了《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发改环资〔2024〕165号,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的制修订,是为培育壮大绿色发展新动能,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在《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基础上,结合绿色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调整了目录名称,对目录结构、覆盖范围、产业内涵等进行了优化完善,进一步增强《目录》的指导性、实用性。
《目录》共分三级,包括7类一级目录、31类二级目录、246类三级目录。与化工产业相关的目录共有3类一级目录、8类二级目录、20类三级目录,现将与化工行业相关的目录摘录如下:
1 节能降碳产业
1.4 重点工业行业绿色低碳转型
1.4.1 节能降碳改造和能效提升
包括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工业行业,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等实现节能降碳改造和能效提升的活动。改造后需达到国家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和《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规定的能效标杆水平。
1.4.2 工艺改进和流程优化
包括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工业行业,以提高生产效率、降低资源消耗、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等为目的,开展的工艺改进和流程优化活动,如绿色能源及原燃料替代、资源循环利用、环保减排改造、流程优化再造、低碳产品开发、原料低碳加工、冶炼技术突破、产品结构优化、绿色低碳产业链建设等。
1.4.3 数字化、智能化升级
包括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工业行业,以提升工业生产管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为目的,开展的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活动,如能源、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和重要物料等监测、管控系统及数据库建设,重点生产流程、环节及重要设备、系统等监测、分析、调度系统建设,数字化、远程化、无人化生产管理系统建设,生产线智能装备应用和智能化改造等。
1.5 温室气体控制
1.5.3 工业生产过程温室气体减排
包括通过工艺改进和清洁生产等措施减少工业生产过程温室气体排放的活动,如水泥行业通过非碳酸盐原料替代传统石灰石原料、冶金行业使用氢作为还原剂替代焦炭、钢铁行业采用电炉炼钢路线、玻璃行业应用先进的浮法工艺、化工行业使用六氟化硫混合气和回收六氟化硫等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2 环境保护产业
2.1 先进环保装备和原料材料制造
2.1.7 环境污染处理药剂材料制造
包括新型化学除磷药剂、杀菌灭藻剂、有机合成高分子絮凝剂、微生物絮凝剂等环保药剂和高性能袋式除尘滤料及纤维等制造,以及列入最新版的《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和满足《烟气集成净化专用碳基产品》(GB/T 35254)、《烟气脱硝催化剂检测技术规范》(GB/T 38219)等标准规范的环境污染治理药剂和材料制造。
2.1.8 无毒无害原料、产品生产与替代使用
包括在电器电子、汽车、涂料、家具、儿童玩具、教育场所硬件设备、印刷、汽车制造涂装、橡胶制品、皮革、制鞋等重点行业使用的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原料,对含重金属或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原料进行替代的原料或替代品生产和使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产品生产和使用。如《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所列替代品及其他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替代品生产和使用,清洁包装原料制造,可降解塑料制品生产和使用,以及最新版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的替代产品生产和使用。
2.1.9 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产
包括低毒低残留农药制造生产工艺改造升级,高毒高风险农药替代,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反应活性农药研发生产,高效低毒低残留的环境友好型农药研发生产等。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需符合国家和行业优先支持的农药品种且不属于最新版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农药产品。
2.2大气污染治理
2.2.1 工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
包括钢铁、水泥、焦化、锅炉、有色金属、建材、铸造、石化、化工等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高炉煤气和焦炉煤气精脱硫,低氮燃烧改造,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指标开展绩效等级提升改造。需符合国家、地方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以及《产业园区废气综合利用原则和要求》(GB/T 36574)、《燃煤烟气脱硝装备运行效果评价技术要求》(GB/T 34340)、《燃煤烟气脱硫装备运行效果评价技术要求》(GB/T 34605)、《钢铁烧结烟气脱硫除尘装备运行效果评价技术要求》(GB/T 34607)等标准规范要求。
2.2.3 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
包括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重点行业企业和领域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企业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替代,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指标开展绩效等级提升改造。需符合国家和地方挥发性有机物相关排放标准规范要求。
2.3 水污染治理
2.3.1 水体保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
包括严格保护江河源头及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备用水源建设、水源涵养和生态修复,开展生物缓冲带建设,实施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封井回填,开展石油化工、矿山开采、农田等区域地下水污染调查、预防和区划、风险评估及污染治理等。需符合有关法规政策和国家、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2.3.4 重点行业水污染治理
包括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的污废水治理,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和清洁化改造。需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所在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工业废水处理与回用技术评价导则》(GB/T 32327)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2.3.5 工业园区水污染集中治理
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园区污水预处理系统建设、污水收集系统和污水集中处理与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园区工业废水排放需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满足《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 36575)等标准规范要求。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原则上不得排入市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园区排水允许接入城镇市政污水系统的,需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等纳管要求;化工园区内废水收集处理需满足《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 号)等法规政策要求。
2.5 其他污染治理和环境综合整治
2.5.5 新污染物治理
包括石化、化工、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等行业新污染物治理,《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品开发和利用、新污染物减排以及污水污泥、废液废渣中新污染物治理技术应用。需符合《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国办发〔2022〕15 号)等有关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要求。
2.5.6 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
包括钢铁、石油石化、化工、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改造,(聚)氯乙烯生产行业无汞化改造等。需符合有关法规政策和《钢铁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氮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烧碱/聚氯乙烯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铝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铅锌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电解锰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2.5.7 园区污染治理集中化改造
包括工业园区、企业集群集中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喷涂设 施,以及集中涂装中心、活性炭集中处理中心、溶剂回收中心等涉挥发性有机物“绿岛”项目建设运营及升级改造,废弃可再生资源(如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橡胶)集中拆解处理和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营,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公共基础设施(如供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建设和技术改造等。需符合有关法规政策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绿色化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GB/T 38538)等国家、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3 资源循环利用产业
3.1 资源循环利用装备制造
3.1.2 水资源高效及循环利用装备制造
包括农业节水灌溉装置,电力、钢铁、有色、石油石化、煤炭、化工、造纸、纺织印染、食品加工、机械、电子等高用水行业节约用水及废水处理回用装置,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装置,建筑中水利用装置,矿井水利用和净化装置,苦咸水综合利用设施,雨水收集利用与回渗装置,大型膜法反渗透海水淡化膜组件、高压泵、能量回收等关键部件和热法海水淡化核心部件,热膜耦合海水淡化装备,利用电厂余热、核能以及风能、海洋能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进行海水淡化的装备,浓盐水综合利用及浓缩零排放装备等装备制造。
3.1.3 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装备制造
包括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渣、尾矿、化工废渣、工业副产盐、废旧滤袋等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的利用,冶金烟灰粉尘回收与稀贵金属高效低成本回收等装备制造。
3.1.7 废气回收利用装备制造
包括在钢铁、焦化、建材、有色金属、石化化工等行业生产过程中,对产生的荒煤气(焦炉煤气)、高炉煤气、转炉煤气、高硫天然气等可燃废气,工业氢气、甲烷、硫化氢、氯、氯化氢、高纯度二氧化碳等工业废气,烟气、窑炉废气等含尘废气等进行治理、原料化、燃料化及其他综合利用等装备制造。
3.2 资源循环利用
3.2.3 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
包括工业固体废弃物在提取有价组分、建材生产、工程建设(含房屋、基础设施等)、塌陷区治理、采空区充填、生态修复、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等领域的应用,危险废物的利用。如煤矸石和粉煤灰在工程建设、绿色建材生产以及盐碱地、沙漠化土地生态修复等领域利用,金属尾矿有价组分高效提取及整体利用,采矿废石制备砂源替代材料和胶凝回填利用,赤泥在道路材料中应用及回收铁、碱、氧化铝,钢渣微粉、冶金烟灰作混凝土掺合料在工程建设领域应用,冶炼渣、化工废渣、工业副产盐中回收稀有稀散金属和稀贵金属等有价组分,废旧滤袋熔化拉丝制纤维的循环利用,电石渣制备水泥、新型建材,磷石膏在水泥、土壤调理剂、硫酸、新型建筑材料生产中的利用,脱硫石膏、柠檬酸石膏在绿色建材和石膏晶须等新材料生产中的应用,工业副产石膏的资源化、高价值化利用等。工艺、产品等需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技术、产品的评价参照《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评价导则》(GB/T 32326)、《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品环境与质量安全评价技术导则》(GB/T 32328)。
3.2.7 废气回收利用
包括对钢铁、焦化、建材、有色金属、石化化工等行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气进行能源化、原料化、资源化利用。如对荒煤气(焦炉煤气)、高炉煤气、转炉煤气、高硫天然气等废气进行能源化回收利用和生产燃料乙醇等原料化利用,对工业氢气、甲烷、硫化氢、氯、氯化氢、二氧化碳等废气开展提纯生产纯氢、硫磺及二氧化碳耦合制甲醇等原料化回收利用,对高纯度二氧化碳等废气进行原料化、矿化、驱油等回收利用,对生产含氢氯氟烃和氢氟碳化物过程中副产三氟甲烷等废气进行资源化利用,对烟气、窑炉废气等含尘废气进行资源化利用,对废气进行余热余压回收利用等。工艺、产品等需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和《产业园区废气综合利用原则和要求》(GB/T 36574)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