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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精细化工行业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北省精细化工行业协会是由是由从事精细化工、新材料及其相关行业生产、流通、科研、设计、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团体、高等院校和个人等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河北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坚持为政府和行业服务,团结河北省广大精细化工工作者,发扬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精神,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我省精细化工行业的繁荣与发展,为我省社会主义建设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民政厅。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

本会的网址:www.jxhgxh.net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组织程序,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名称是河北省精细化工行业协会党支部 。上级党组织中共河北省社会组织党委

第七条  本会变更或注销涉及党员变化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单位)负责人参加。党组织应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政府关于精细化工和新材料产业发展政策,在促进全省精细化工和新材料行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推进技术进步,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促进节能环保水平提升,提高行业运行质量和效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行业特点,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自律机制,规范行业和企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

(三)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参与拟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规等工作,为政府宏观调控和管理提出咨询建议,向政府反映企业诉求,争取政策支持;

(四)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组织开展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研究,推动创新工作,促进高质量发展;

(五)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和可行性的调研论证。参与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等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及推广工作。参与科技进步奖、质量管理奖、工业大奖和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有关奖项的推荐及评审工作。

(六)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委托和授权,依法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分析和上报等工作。监测行业经济运行走势,发布行业市场状况、运行情况和经济技术等信息。总结、宣传、推广先进典型经验。

(七)开展技术、管理咨询和培训,推动行业科学管理、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技术进步、节能环保;在政府有关部门授权下参与组织行业职业技能竞赛;

(八)开展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组织和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经济、技术、管理等相关标准、规范;

(九)代表河北省精细化工和新材料行业或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同业组织的有关活动,建立与国内外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主办国际国内商品交易会、展览会等;

(十)根据有关部门授权,组织河北省企业开展产业损害调查,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调查及对外贸易争议协调和应诉;

(十一)承担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事项。接受会员和社会委托,提供专项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经过政府批准成立的从事防水防腐保温及其相关行业生产、使用、施工、流通、科研、设计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依法取得社团登记证书的地区性协会;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对防水精细化工行业发展有贡献的国内外知名人士和单位,可由常务理事会授予本会名誉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

2.资质证(体系认证书、高新技术企业、专业特新、知识产权证等);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本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有权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如获得本会提供的科技、经济信息、新技术及新产品转让技术、业务培训等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执行本会的决议,执行行规行约,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本行业的专业技术、科技成果、技术创新成果等资料和统计数据;

(六)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又不说明理由申请减缓者;

(二)一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者;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7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80人,且不得超过会员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章程

(二)遵守本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在行业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至少2个月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七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八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超过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三条 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四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负责人的调整;(二)办事机构变更。

第三十六条 经会长或者1/5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11-50人(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超过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九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2-5名,副会长3-20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65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四十二条 驻会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副秘书长以上领导组织)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六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八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二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三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二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三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九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七十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三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四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五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324日第一届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精细化工协会章程草案2023020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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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关于您的资料的规则。
    您同意,“您的资料”和您供在中国防腐保温行业网站上交易的任何“物品”(泛指一切可供依法交易的、有形的或无形的、以各种形态存在的某种具体的物品,或某种权利或利益,或某种票据或证券,或某种服务或行为。本协议中“物品”一词均含此义)
    a.不会有欺诈成份,与售卖伪造或盗窃无涉;
    b.不会侵犯任何第三者对该物品享有的物权,或版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或隐私权、名誉权;
    c.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条例或规章 (包括但不限于关于规范出口管理、贸易配额、保护消费者、不正当竞争或虚假广告的法律、法规、条例或规章);
    d.不会含有诽谤(包括商业诽谤)、非法恐吓或非法骚扰的内容;
    e.不会含有淫秽、或包含任何儿童色情内容;
    f.不会含有蓄意毁坏、恶意干扰、秘密地截取或侵占任何系统、数据或个人资料的任何病毒、伪装破坏程序、电脑蠕虫、定时程序炸弹或其他电脑程序;
    g.不会直接或间接与下述各项货物或服务连接,或包含对下述各项货物或服务的描述:(i) 本协议项下禁止的货物或服务;或 (ii) 您无权连接或包含的货物或服务。此外,您同意不会:
    h.在与任何连锁信件、大量胡乱邮寄的电子邮件、滥发电子邮件或任何复制或多余的信息有关的方面使用“服务”;
    i.未经其他人士同意,利用“服务”收集其他人士的电子邮件地址及其他资料;
    j.利用“服务”制作虚假的电子邮件地址,或以其他形式试图在发送人的身份或信息的来源方面误导其他人士。
    5.4 被禁止物品。
    您不得在本公司网站公布或通过本公司网站买卖:
    (a)可能使本公司违反任何相关法律、法规、条例或规章的任何物品;
    (b)目前列入中国防腐保温行业网被禁止物品清单的任何物品。中国防腐保温行业网被禁止物品清单经在此提及而被纳入本协议,并可随时加以更新。
    6. 您授予本公司的许可使用权。
    您授予本公司独家的、全球通用的、永久的、免费的许可使用权利(并有权在多个曾面对该权利进行再授权),使本公司有权(全部或部份地)使用、复制、修订、改写、发布、翻译、分发、执行和展示"您的资料"或制作其派生作品,和/或以现在已知或日后开发的任何形式、媒体或技术,将"您的资料"纳入其他作品内。
    7.隐私。
    尽管有第6条所规定的许可使用权,中国防腐保温行业网将仅根据本公司的隐私声明使用“您的资料”。本公司隐私声明的全部条款属于本协议的一部份,因此,您必须仔细阅读。请注意,您一旦自愿地在中国防腐保温行业网交易地点披露“您的资料”,该等资料即可能被其他人士获取和使用。
    8.交易程序
    8.1添加产品描述条目。产品描述是由您提供的在中国防腐保温行业网上展示的文字描述、图画和/或照片,可以是(a)对您拥有而您希望出售的产品的描述;或 (b)对您正寻找的产品的描述。您可在中国防腐保温行业网网站发布任一类产品描述,或两种类型同时发布,条件是,您必须将该等产品描述归入正确的类目内。中国防腐保温行业网不对产品描述的准确性或内容负责。
    8.2 就交易进行协商。
    交易各方通过在中国防腐保温行业网上明确描述报盘和回盘,进行相互协商。所有各方接纳报盘或回盘将使所涉及的中国防腐保温行业网用户有义务完成交易。除非在特殊情况下,诸如用户在您提出报盘后实质性地更改对物品的描述或澄清任何文字输入错误,或您未能证实交易所涉及的用户的身份等,报盘和承诺均不得撤回。
    8.3 处理交易争议。
    本公司不会且不能牵涉进交易各方的交易当中。倘若您与一名或一名以上用户,或与您通过本公司网站获取其服务的第三者服务供应商发生争议,您免除中国防腐保温行业网(及本公司代理人和雇员)在因该等争议而引起的,或在任何方面与该等争议有关的不同种类和性质的任何(实际和后果性的)权利主张、要求和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责任。
    8.4 运用常识。
    本公司不能亦不试图对其他用户通过“服务”提供的资料进行控制。就其本质而言,其他用户的资料,可能是令人反感的、有害的或不准确的,且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带有错误的标识说明或以欺诈方式加上标识说明。本公司希望您在使用本公司网站时,小心谨慎并运用常识。
    9. 终止。
    您同意,中国防腐保温行业网可自行全权决定以任何理由 (包括但不限于中国防腐保温行业网认为您已违反本协议的字面意义和精神,或以不符合本协议的字面意义和精神的方式行事) 终止您的“服务”密码、帐户 (或其任何部份)或您对“服务”的使用,并删除和丢弃您在使用“服务”中提交的的“您的资料”。中国防腐保温行业网同时可自行全权决定,在发出通知或不发出通知的情况下,随时停止提供“服务”或其任何部份。您同意,根据本协议的任何规定终止您使用“服务”之措施可在不发出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实施,并承认和同意,中国防腐保温行业网可立即使您的帐户无效,或撤销您的帐户以及在您的帐户内的所有相关资料和档案,和/或禁止您进一步接入该等档案或“服务”。此外,您同意,中国防腐保温行业网不会就终止您接入“服务”而对您或任何第三者承担任何责任。第12、13、14和22各条应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10. 违反规则会有什么后果?
    在不限制其他补救措施的前提下,发生下述任一情况,本公司可立即发出警告,暂时中止、永久中止或终止您的会员资格,删除您的任何现有产品信息,以及您在网站上展示的任何其他资料:(i)您违反本协议;(ii)本公司无法核实或鉴定您向本公司提供的任何资料;或(iii)本公司相信您的行为可能会使您、本公司用户或通过本公司或本公司网站提供服务的第三者服务供应商发生任何法律责任。在不限制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前提下,倘若发现您从事涉及本公司网站的诈骗活动,中国防腐保温行业网可暂停或终止您的帐户。
    11. 服务“按现状”提供。
    本公司会尽一切努力使您在使用中国防腐保温行业网的过程中得到乐趣。遗憾的是,本公司不能随时预见到任何技术上的问题或其他困难。该等困难可能会导致数据损失或其他服务中断。为此,您明确理解和同意,您使用“服务”的风险由您自行承担。“服务”以“按现状”和“按可得到”的基础提供。中国防腐保温行业网明确声明不作出任何种类的所有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关於适销性、适用於某一特定用途和无侵权行为等方面的保证。中国防腐保温行业网对下述内容不作保证:(i)“服务”会符合您的要求;(ii)“服务”不会中断,且适时、安全和不带任何错误;(iii)通过使用“服务”而可能获取的结果将是准确或可信赖的;及(iv) 您通过“服务”而购买或获取的任何产品、服务、资料或其他材料的质量将符合您的预期。通过使用“服务”而下载或以其他形式获取任何材料是由您自行全权决定进行的,且与此有关的风险由您自行承担,对于因您下载任何该等材料而发生的您的电脑系统的任何损毁或任何数据损失,您将自行承担责任。您从中国防腐保温行业网或通过或从“服务”获取的任何口头或书面意见或资料,均不产生未在本协议内明确载明的任何保证。
    12. 责任范围。
    您明确理解和同意,中国防腐保温行业网不对因下述任一情况而发生的任何损害赔偿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於利润、商誉、使用、数据等方面的损失或其他无形损失的损害赔偿 (无论中国防腐保温行业网是否已被告知该等损害赔偿的可能性):(i)使用或未能使用“服务”;(ii) 因通过或从“服务”购买或获取任何货物、样品、数据、资料或服务,或通过或从“服务”接收任何信息或缔结任何交易所产生的获取替代货物和服务的费用;(iii)未经批准接入或更改您的传输资料或数据;(iv)任何第三者对“服务”的声明或关於“服务”的行为;或(v) 因任何原因而引起的与“服务”有关的任何其他事宜,包括疏忽。
    13. 赔偿。
    您同意,因您违反本协议或经在此提及而纳入本协议的其他文件,或因您违反了法律或侵害了第三方的权利,而使第三方对中国防腐保温行业网及其子公司、分公司、董事、职员、代理人提出索赔要求(包括司法费用和其他专业人士的费用),您必须赔偿给中国防腐保温行业网及其子公司、分公司、董事、职员、代理人,使其等免遭损失。
    14. 遵守法律。
    您应遵守与您使用“服务”,以及与您竞买、购买和销售任何物品以及提供商贸信息有关的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和规章。
    15. 无代理关系。
    您与中国防腐保温行业网仅为独立订约人关系。本协议无意结成或创设任何代理、合伙、合营、雇用与被雇用或特许权授予与被授予关系。
    16. 链接。
    “服务”或第三者均可提供与其他万维网网站或资源的链接。由于中国防腐保温行业网并不控制该等网站和资源,您承认并同意,中国防腐保温行业网并不对该等外在网站或资源的可用性负责,且不认可该等网站或资源上或可从该等网站或资源获取的任何内容、宣传、产品、服务或其他材料,也不对其等负责或承担任何责任。您进一步承认和同意,对于任何因使用或信赖从此类网站或资源上获取的此类内容、宣传、产品、服务或其他材料而造成(或声称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中国防腐保温行业网均不承担责任。
    17. 通知。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任何通知应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就中国防腐保温行业网而言)电子邮件地址为 hbffbw@163.com ,或(就您而言)发送到您在登记过程中向中国防腐保温行业网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或有关方指明的该等其他地址。在电子邮件发出二十四(24)小时后,通知应被视为已送达,除非发送人被告知相关电子邮件地址已作废。或者,本公司可通过邮资预付挂号邮件并要求回执的方式,将通知发到您在登记过程中向中国防腐保温行业网提供的地址。在该情况下,在付邮当日三(3)天后通知被视为已送达。
    18. 不可抗力。
    对于因本公司合理控制范围以外的原因,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灾害、罢工或骚乱、物质短缺或定量配给、暴动、战争行为、政府行为、通讯或其他设施故障或严重伤亡事故等,致使本公司延迟或未能履约的,中国防腐保温行业网不对您承担任何责任。
    19. 转让。
    中国防腐保温行业网转让本协议无需经您同意。
    20. 其他规定。
    本协议构成您和中国防腐保温行业网之间的全部协议,规定了您对“服务”的使用,并取代您和中国防腐保温行业网先前订立的任何书面或口头协议。本协议各方面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的管辖。倘若本协议任何规定被裁定为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该项规定应被撤销,而其余规定应予执行。条款标题仅为方便参阅而设,并不以任何方式界定、限制、解释或描述该条款的范围或限度。本公司未就您或其他人士的某项违约行为采取行动,并不表明本公司撤回就任何继后或类似的违约事件采取行动的权利。
    21. 仲裁。
    因本协议或本公司服务所引起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中国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并根据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任何该等争议应单独地仲裁,不得与任何其他方的争议在任何仲裁中合并处理。仲裁应在中国石家庄市进行,而仲裁裁决可提交对其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予以强制执行。您或中国防腐保温行业网在仲裁进行期间,可向中国石家庄市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寻求为保护您或中国防腐保温行业网的权利或财产所需的任何临时或初步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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